时间:2018-08-17 | 来源: | 浏览次数:942 |
化工园区:保留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区、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区、海门灵甸工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江精细化工园、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取缔化工园区定位。
化工企业:对具有以下6种情况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明确关停时间表,关停完成后进行验收。
生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规定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 全的化工生产企业。
3.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4. 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企业。
5. 对综合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结果在D档次的企业,予 以转型处置。
6. 对整改不到位的“散乱污”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关 闭取缔。
日前,南通市政府办公室也发布了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化工产业布局优化、结构升级和污染防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6号)要求,现就组织实施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落实化工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要求,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产能,全面整治化工园区(集中区)和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实现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生产企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及所有化工生产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化工园区。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精神,落实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提出化工园区的环保、安全等整治标准,逐个排查园区在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二)化工生产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64号)等有关规定,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逐个摸底排查,排查重点主要包括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经济效益以及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要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分别按照关停、转移、升级、重组提出处置意见和实施方案,并明确推进时间表。
四、整治任务
(一)坚持园区科学发展。落实绿色发展观念,整合和修订化工产业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准入要求。系统梳理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2018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化工产业投资项目导向目录。科学把握园区功能定位,聚焦主导产业进行错位发展,形成合理布局、功能协调的园区发展格局。园区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相关工作要通过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园区区域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推动园区优化整合,重点围绕园区内龙头企业,完善化工产业链,加快结构优化调整。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加快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园区“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建设。园区供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船舶化学品洗舱水接收站、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园区要进一步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园区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缓冲池等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废水应按照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等要求进行排放,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接管,不得稀释排放。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管理,规范化运行相关污水治理设施,实现出水稳定达标。
(三)夯实园区管理责任。园区管理机构是园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工作需要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并明确管理体制,加强与管理部门的衔接,督促园区内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四)依法依规关停搬迁化工生产企业。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的,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以及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关停、搬迁。加大低端落后化工生产企业淘汰力度。对“十小”企业以及化工小作坊、黑作坊取缔工作进行后评估,尚未彻底取缔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公布已取缔企业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按照《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根据风险可控原则,科学评估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生产条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督促距离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且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搬离1公里范围以外,进入合规园区。对1公里范围以外,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对1公里范围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或者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环境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改造进入合规园区或者依法关闭退出。
五、整治步骤
(一)部署和排查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部署,组织辖区内所有园区、化工生产企业,按照整治标准,逐一排查、逐条对照,排查各园区及化工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报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分工,逐企逐项审核,相关审核意见于8月3日前报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省审核。
(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
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内各园区、化工生产企业,围绕审核通过的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整治任务和进度计划。园区的整治方案由市初审后报省评审。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方案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审定后报市政府同意。
(三)实施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底)。
各园区及化工生产企业按照通过评审的整治方案,明确各项整治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进度计划实施全面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进度计划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
各园区及化工生产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后,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时组织验收。园区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组织验收后,报市、省逐级组织验收。化工生产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验收后,报市政府组织抽查验收。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官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