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石化南京炼油厂爆炸历史回顾 | 安全生产篇

导读】2016年10月9日13:50,金陵石化重整装置开工过程中进料过滤器法兰泄漏着火,未造员伤亡,公司立即启动紧急预案。目前正在现场处置之中,火情已经受控,未发生次生安全环保事故,其他装置运行正常。涉及纯苯18万吨,甲苯35.4万吨,二甲苯29万吨,PX70万吨,芳烃装置计划8月底检修一个月,预计重启时间将有所推迟…………
 
图片来源扬子晚报
爆炸现场
 


图片来源中新网
南京金陵石化炼油厂火灾救火现场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官方微博通报:今日下午南京栖霞区金陵石化南京炼油厂一生产装置发生爆燃,消防指挥中心调集特勤二、仙林、迈皋桥、石门坎及金陵石化专职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所幸,整个过程中未造员伤亡!

 
一、历史回顾

早在1993年,南京金陵石化炼油厂储油罐发生过爆炸,并造成2名工作人员死亡
 

事故经过

1993年10月21日13时许,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油品分厂半成品车间工人黄某某在当班期间,发现310号油罐油面高度已达14.21米,接近警戒高度14.30米,黄马上向该厂总调度进行了报告,并向总调度请示310号油罐汽油调合量。根据总调度的指示,黄某某进入罐区将油切换至304号油罐。

13时30分许,黄在给31O号油罐作汽油调合流程准备时,本应打开310号罐D400出口阀门,却误开了311号油罐D400出口阀门。

15时许,黄开启11A号泵欲对310号油罐进行自循环调合,由于错开了311号B400出口阀门,实际上此时310号油罐不是在自循环,而是将311号罐中的汽油抽入310号油罐。

 

15时40分,仪表工陈某某从计算机显示屏上发现310号油罐油面不断上升,随后计算机开始“高位报警”,陈当即让黄到罐区去核实一下310号罐的油面高度,黄却误认为是计算机不准确,没去核实也未采取其他措施。

16时,在交班时违反规定,没有在油罐现场进行交接班,也未核实油罐流程。

17时50分,310号油罐的汽油开始外冒,部分汽油挥发,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8时15分,江苏省洪泽县第二建筑公司工人吕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路过罐区11号路时,排气管排出的火星遇空气中的爆炸混合气体发生起火爆炸,吕某某被当场烧死,当班工人被严重烧伤抢救无效死亡。310号油罐当即燃烧,17小时后被扑灭

 

事故后果

这起事故南京地区共出动消防队员、解放军、武警官兵以及干部群众3000多人,奋战17小时,到次日11时将大火扑灭,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9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1)这起事故是一起汽油罐外溢扩散,在点火源作用下,首先发生空间爆炸,继而引起燃烧的爆炸火灾事故。

(2)爆炸火灾事故的原因,是白班操作人员进行310号油罐加剂循环操作时,本应打开310号罐的出口主控制阀门,但是错误地将311号罐出口主控阀门打开,造成311号罐打出的油进入310号油罐;之后,在计算机连续报警的情况下,没有引起操作人员的重视,交接班不严格,接班后使得事故状态延续,导致310号油罐冒顶外溢,汽油蒸气在罐区及罐区范围之外大面积扩散,成为这次事故的潜在条件。

(3)驶入爆炸区域的手扶拖拉机排气火星是这次爆炸火灾事故的点火源。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黄某某对工作不负责任,误开阀门,造成311号油罐汽油窜至310号油罐,当计算机报警后,黄掉以轻心,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致使310号罐油满外溢,并且违反现场交接班制度、双点巡回检查制度,以致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错误的流程。黄某某对这一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二、炼油厂火灾特点

通常炼油厂火灾的火情比较复杂,常伴随爆炸,出现立体、大面积、多火点、复燃、复爆等多种燃烧形式,易造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燃烧猛烈

炼油厂的燃烧物质大多是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且处于高温、高压状态下。发生灾后,物料燃烧速度快,在短时间内就可使整个装置区、整个车间成为一片火海,燃烧猛烈。例如,易燃或可燃液体燃烧时,其火焰沿燃烧液体表面的蔓延速度可达0.5~2m/s。 

2、爆炸造成破坏

(1)爆炸类型


(2)可燃气体化学性爆炸;

(3)设备物理性爆炸;

(4)设备负压爆炸

(5)灭火措施不当引发爆炸 

3、复燃复爆

火场火焰消灭后,由于温度较高,若有可燃液体溢出,会立即复燃;油品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时还会发生强烈爆炸,引起整个火场复燃。

4、流淌火焰

装置内可燃液体从设备破裂处泄漏,从容器中由上而下高速喷射出,由高处向低处沿地面流淌或流入沟中顺流而下,易造成火势由纵向、横向以及明沟和暗渠中纵横交错的发展扩大的态势。

5、火焰飘浮

高压下的可燃气体能强烈地由容器的孔口或裂缝处高速喷射,其火焰呈火炬型在空间漂浮摆动,火焰长达几米甚至十几米,直接烧烤生产装置和建筑构件。

2000年6月,大庆油田炼油厂,热油泵房,油品泄漏造成大面积流淌火灾,由于火焰的漂浮性。使在50米外的减压塔发生火灾。

6、火焰折返

因某种原因使可燃气体泄漏而扩散到空间,或易燃可燃液体流淌而挥发大量可燃气体,当遇有明火、高温物体时被引燃或爆炸其火焰会迅速向逆反方向烧回。特别是在灭火时,如果在没有断绝可燃物料的来源时,即使将火扑灭后,还有可能发生复燃、复爆,火焰向可燃气流、液流的相反方向燃回。

7、火焰多点性

生产装置在火焰高温烧烤作用下,易出现多处破损裂缝,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从塔、釜、炉和管道等破损处溢出后燃烧,形成多处火源点。

8、火灾立体性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由楼板孔洞、通风管道自下而上流动,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自上而下扩散,遇明火、高温等着火源时,即可形成火灾的立体性。

易燃可燃液体由上向下纵向流淌或遇平台、地面等转向为横向流淌扩散,火势便沿易燃可燃液体物料的流淌到迅速发展蔓延流淌。

 
三、谨记炼油厂防火防爆安全18项规定防止历史重演

炼油厂的厂区平面布置,各生产装置及装置内的塔容器、加热炉、泵房、机房和输送物料的管线等,都要符合炼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要坚持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劳动保护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要采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完善的自保联锁控制系统,从工艺、设备、仪表自控等硬件上按本质安全要求进行设计,以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对于已经投产的炼油厂,还要不断地完善安全措施,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谨记18项规定:

1、凡是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线系统,在吹扫时应用惰性气体, 如蒸汽、氮汽吹扫,禁止用空气吹扫。  

2、可燃性液体禁止排入下水道,如需外排时应有回收或处理措施。

3、高温热油严禁外排,特殊情况需要外排时其温度必须降到该液 体的自然温度以下,并采取防范措施。

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工作必须穿防静电服,不得脱穿衣服, 防止 静电火灾和爆炸事故。  

5、可燃气体压缩机严禁抽负压,防止空气进入机体产生爆炸性混 合物。


6、加强明火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如动火及使用,沙轮机、切割 机、喷涂机、电钻、电炉等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  

7、严禁用轻质油檫洗机器、设备、管线,防止静电引起事故。

8、停用的甲、乙类设备,管线未经彻底处理,严禁密闭加热。

9、可燃气体,液体的设备,管线严禁带压拆卸开关,法兰、导淋 等。

10、在有明火作业的区域,严禁排放可燃气体或液体。  

11、对输送易产生静电积聚的粉料,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必须采 取静电接地措施。  

12、甲、乙类生产有易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汽的场所,电缆 宜架空铺设,如需设电缆沟,要防止可燃气体沉积和可燃易燃液体污水流、渗入沟内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自控仪表的沟入口及穿墙孔,应予填实密封。

13、使用遇水,水蒸气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应有氮气灭火措施。

14、严防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窜压,工业系统向生活系统相窜,易燃气体想安全系统相窜。 

​15、腐蚀性的物料管道不得在其他管线的上方。

16、严格劳动着装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7、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8、凡生产必须动火时,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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