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大招根治企业偷产偷排,拉闸停电!依法查封!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停产限产的可以查封扣押。据悉,这条新措施旨在有效地防止排污单位继续偷产偷排。
 

新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印染、电镀、制革等企业关闭、搬迁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决定送达之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的;(二)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四)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五)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六)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实现十大创新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出台(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按照源于实践、指导实践、适度超前、注重创新的原则,在体制机制和管理手段上实现十大创新。

 

一是授权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工作的权力,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是区域限批有了明确的条件和标准。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二)未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任务的;(三)生态破坏严重,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或者生态恢复任务的;(四)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五)产业园区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且涉及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是对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

 

四是将约谈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范。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山东省政府率先出台了省级层面的约谈办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次《条例》修订,将该办法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强了其权威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对省政府领导约谈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约谈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均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破解了困扰已久的停产、停业、关闭决定执行难的问题。

 

六是明确了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法规地位。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和提供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等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是明确规定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同时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八是对稳定达标的排污单位制定了鼓励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排污单位完成协议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环境管理逐渐从单纯的执法制裁向制裁与激励相结合转变。

 

九是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授权,结合山东执法实际,增加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条例》规定的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三种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就是本次立法新增加的,都是日常执法中经常出现的违法类型。

 

十是对第三方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条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治理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情形的,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