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化企注意,负责人和安全总监需进行安全知识再培训

1月10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再培训的通知。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再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不符合设置安全总监职位的企业由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组织分工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编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培训教材、设置考试题库、选配授课教师和统一制作课件;各设区市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并承担教师劳务、授课场地租用等相关培训费用。

三、制定培训计划

各设区市要尽快组织辖区内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或分管负责人报名,核准报名人员信息和参培人员数量;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具体培训班次、时间、地点,并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四、严格考试制度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统一在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平台系统参加考试,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安全总监或分管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统一组织考试,其中:客观题在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平台系统采用计算机组卷考试,占总分60%;主观题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占总分40%,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或分管负责人考试成绩低于90分的,于2019年9月15日前完成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培训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再培训工作,可结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统筹开展。要认真组织,严格培训管理和考试纪律,做到应培尽培,2019年9月20日前全面完成培训、考核任务。参培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缺席,一经发现代考、作弊等行为,一律取消考试资格,视为培训不合格。要认真做好培训总结工作,并将培训工作总结、《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情况汇总表》、《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安全总监再培训情况汇总表》于2019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王峰,联系电话:83332435。

 

(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